公告日期:2025-10-30
广东 TCL 智慧家电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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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外部信息的发布、
报送和使用管理,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广东 TCL 智慧家电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各级分公司、公
司各职能部门,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
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正在策划或需
要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发布等相关事宜。除董事会
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五条 公司应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
公司重大信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
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及对
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归口单位或相关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履
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
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对本制度第三条规定
的信息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正式公开披露前或重大事项筹划、协商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等方式)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披露或泄漏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
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十条 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需向有关单位提前报送年
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应提醒相关单位和个人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信息保密和避免内幕交易的义务并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该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告相关
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办理申请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
情况确需向对方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时,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披露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
息前,应当由经办人员以内部办公流程或书面方式提交申请,先后经所属部门负责人、公司分管负责人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送,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程序的合规性负责。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将对外报送的公司尚未公开的
信息作为内幕信息,提示接收/使用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人员认真履行《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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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信息保密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并应按本制度规定在向除统计、税收征管等外部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司尚未公
开的重大信息时要求对方提供外部信息接收/使用人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
限于:姓名、单位/部门、职务/岗位、身份证号码、首次获悉公司内幕信息
的时间)且及时将上述信息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接收或使用公司尚未公开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
方式通过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披露或泄漏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
信息,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应当要求和
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对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涉及/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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