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广东 TCL 智慧家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 TCL 智慧家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
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广东 TCL 智慧家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广东 TCL 智慧家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统一负责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对监管机构、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二)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三)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的
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十五)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六)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十七)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八)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九)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一)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二十二)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二十三)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二十四)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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