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广东TCL智慧家电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内控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广东TCL智慧家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广东TCL智慧家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基本定义及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短期低风险投资理财的行为,包括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委托贷款、债券投资、本外币定期存款、协定存款、结构性存款、存贷无风险套利和外汇理财(套汇)等产品。
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委托理财产品等。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遵循“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流动性和正常经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结合收益性择优操作,严格控制投资理财风险、杜绝盲目投机行为。
第四条 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不得挪用募集资金,不得占用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需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委托理财,授权范围以公司授权手册为准。
第三章 内部审批、归口管理部门和职能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于每年度初预估本年度委托理财金额并提交股东会审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年度授权额度范围内,按公司内部流程审批;在年度授权额度外,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能包括:
(一)委托理财业务办理前期工作
财务部通过资金收付计划识别盈余资金(无本金交割套汇除外)及其可操作时效,选择合适的理财产品进行操作。财务部进行理财业务选择时,需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流动性影响、预期收益等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委托理财业务办理中期工作
财务部应根据理财方案安排融资业务办理,与金融机构签订理财相关协议并
按需提供理财背景资料,跟进款项到位情况,落实风险控制措施。
(三)委托理财业务办理后期工作
理财业务操作后,财务部务必完成相关协议归档,并及时更新委托理财业务交易台账,确保台账及入账相符。
第四章 投资决策和报告制度
第九条 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有关决议公开披露前,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委托理财信息,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第十条 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委托理财方案在具体运作时,按以下程序进行:公司财务部提交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财务部对投资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投资总额达到公司董事会权限的,需按相关程序审批后执行。公司董事会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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