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广东 TCL 智慧家电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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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TCL智慧家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确保控股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的运作,促进控股子公司健康发展,提高公司整体资产运营质量,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广东TCL智慧家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其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或者持有其股份不足百分之五十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等方式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公司主要通过向控股子公司推荐、委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日常监管两条途径行使股东权利,并负有对控股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公司支持控股子公司依法自主经营。
第四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控股子公司的组织、财务、经营与投资决策、重大事项决策、内部审计、行政、人事及绩效考核等进行指导、管理及监督:
(一)公司财务部主要负责对控股子公司财务会计等方面的监督,并负责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表及相关财务信息的收集和备案;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主要负责对派往控股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员工进行管理及绩效考核,并负责对控股子公司的相关人事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主要负责对控股子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进行指导;
(四)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可以在职能范围内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垂直指导;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管理事务,控股子公司应将该事务形成的材料分别交所涉及部门报备。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规定,结合公司的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订具体实施细则,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的规定,及时、有效地对控股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控股子公司应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其中股份制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法》及其公司章程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通过参与控股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委派或选举董事(或执行董事)或监事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
第七条 公司依照控股子公司章程规定向控股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公司派出人员”),公司向控股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公司派出人员的候选人员根据公司规定确定或提名。
第八条 上述由公司派出至控股子公司的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 依法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 督促控股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 协调本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有关工作;
(四) 促使本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五) 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本公司在控股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六)定期或应本公司要求向本公司汇报任职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本公司报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七) 相关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和本公司其他相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公司工作检查与监督,对于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提出的质询,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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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控股子公司在做出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后,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同时报送各种审议通过后的相关方案至公司总经办备案存档。
第三章 经营及投资决策管理
第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应根据本公司总体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制定自身经营管理目标,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计划管理体系,确保有计划地完成年度经营目标,确保本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投资收益。
第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按照公司的具体要求及时组织编制年度工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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