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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9 20:57:18 股吧网页版
TCL智家: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0


广东 TCL 智慧家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TCL智慧家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发行的股票或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三)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及其员工;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领导下的证券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第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

第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报刊以及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以下简称“指定媒体”)。

第十二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还应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地、证券交易所,供投资者、潜在投资人和利益相关者等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五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时,强调不同投资者间的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定期报告;

(二)公司临时报告;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可转债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预计不能在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 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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