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1
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 TCL 智慧家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汉坤(证)字[2026]第 33198-2-O-1 号
中国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 20 层 518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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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 TCL 智慧家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汉坤(证)字[2026]第 33198-2-O-1 号
致:广东 TCL 智慧家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 TCL 智慧家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 智家”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法律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 TCL 智慧家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 TCL 智家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
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9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6 年 4 月 10 日下午 15:00 召开本次
股东会,并于 2026 年 3 月 1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及公司指
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广东 TCL 智慧家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议案、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10 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 TCL 家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TCL 家电集团”)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增加股东会临时提案的函》,TCL 家电集团提议将《关于选举宋红海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请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进行审议。
根据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12 日公告的《关于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
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与会议通知以下合称“本次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关于选举宋红海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会议通知的其他事项不变。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10 日下午 15:00 如期在广东省中山市南
头镇南头大道中 59 号 2 楼 A1(公司会议室)召开。鉴于董事长彭攀先生因工作原
因未能主持本次会议,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由独立董事卢馨教授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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