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1
累积投票制制度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程序,切实保障股东选举公司董事的权利,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每个提案组下应选董事人数之积,选举中实行一权一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选举或变更董事的议案。以下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时,选举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不含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该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七条 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董事人选。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
累积投票制制度
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董事的提名推荐名单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
第八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九条 被提名人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十条 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最终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会选举。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十一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符合任职条件,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等作出声明与承诺。 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任职资格、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等内容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与承诺。
第三章 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十二条 股东会在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董事会须制备适合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以口头或书面材料的形式对累积投票制度及选票填写方式作出解释说明,以确保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十三条 采取累积投票制时,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开逐项进行,累积投票额不能相互交叉使用,具体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与方式:
累积投票制制度
(一)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时,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身意愿(代理人应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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