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1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遴选并提出建议。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公司董事组成,2 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应符合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证券监管部
门对本委员会委员资格的要求。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委员职责,委员会可以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
被提名人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会议并执行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充分
考虑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提名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委员会主任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 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 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 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 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 根据本细则规定按时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
见,并行使投票权;
(二) 提出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 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及获得所需
的报告、文件和资料;
(四) 充分了解提名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其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展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力;
(五) 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六) 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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