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4-20 19:30:15 股吧网页版
康达新材:关于成都中科华微电子有限公司2025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1


证券代码:002669 证券简称:康达新材 公告编号:2026-036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成都中科华微电子有限公司 2025 年度业绩承诺

完成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1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成都中科华微电子有限公司2025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权收购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5年8月14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成都中科华微电子有限公司51%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及自筹资金27,540万元收购成都中科华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华微”或“标的公司”)51%的股权。

公司与中科华微原股东南京四和微科技有限公司(原名“辽宁四和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和微”)、威海市朗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名“海南朗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山科技”)、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远电子”)、青岛初尧弘毅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初尧弘毅”),以及中科华微实际控制人赵峰、孙丽娜,签署了《股权收购协议》,公司拟以自有及自筹资金人民币27,540万元收购中科华微51%股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8月15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业绩承诺及实现情况

(一)业绩预测与承诺

业绩承诺方:四和微

业绩承诺期:2025年、2026年、2027年

承诺业绩: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的每年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税后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4,000万元、5,000万元、6,000万元。

(二)业绩补偿

1、收购方与业绩承诺方同意,每一业绩承诺年度结束后,应由公司董事会聘请的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当期净利润进行审计。
2、针对2025年、2026年而言,如截至任一年度期末,标的公司届时在业绩承诺期内已实现的累计净利润低于对应期间承诺的累积净利润数的80%;或者三年业绩承诺期结束后,标的公司在整个业绩承诺期间实现的累积净利润低于承诺的累积净利润数的90%的,则业绩承诺方应在《审计报告》出具后当年内以按照下列公式计得金额向收购方进行现金补偿:

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的业绩承诺期内累计承诺应实现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的业绩承诺期内实际已累计实现净利润数)÷15,000万元×本次收购收购价款总额-截至当期收购方已实际收到的业绩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收购方已实际从公司取得的分红(如有)。

3、三年业绩承诺期结束后,若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累计实现的净利润数不低于承诺累计净利润数的90%,则视为业绩承诺方完成了业绩承诺,收购方应向业绩承诺方无息返还已支付的业绩补偿金额,但由此产生的相应税费由业绩承诺方自行承担。

(三)2025年度业绩实现情况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中科华微2025年度业绩完成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了《关于收购成都中科华微电子有限公司2025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专项审核报告》。经审计,中科华微2025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人民币5,757.68万元,高于2025年承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4,000万元,已完成2025年业绩承诺。

截至当期期末的业绩承诺期内累计承诺完成率143.94%(即:截至当期期末的业绩承诺期内实际已累计实现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的业绩承诺期内累计承诺应实现净利润数)。

三、备查文件

1、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收购成都中科华微电子有限公司2025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专项审核报告》(容诚专字[2026]210Z0052号);

特此公告。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