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7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 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5)-05-137
敬启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和《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泉股份”或“公司”)的委托,就龙泉股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对龙泉股份实施本次解除限售事宜进行了调查,查阅了龙泉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和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龙泉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龙泉股份为实施本次解除限售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龙泉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前提及限定,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龙泉股份本次解除限售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解除限售事项
(一) 本次解除限售的授权和批准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已履行如下程序:
1. 2025年5月16日,龙泉股份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
案》,激励计划设定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
就,同意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2. 2025年5月16日,龙泉股份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
案》,激励计划设定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
就,同意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二) 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1. 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届满情况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
止,可申请解除限售获授标的股票总数的40%。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股票登记完成之日为2024年5月9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
2. 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书面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情况如下:
序号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