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4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风险投资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包括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投资以及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等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属于风险投资的投资行为。其中,证券投资包括公司投资境内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以及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 3 年以上的证券
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谨慎、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规定的资金进行风险投资。
第五条 公司在满足主营业务所需资金的前提下,使用合理资金额度运作风险投资业务。
第六条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审批与决策权限
第七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二)进行金额在人民币 5000 万元以上的除证券投资以外的风险投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应当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八条 公司若参与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企业、小额贷款公司、商业银行、担保公司、期货公司和信托公司,投资金额在人民币 1 亿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参照本制度关于风险投资的一般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第三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为风险投资管理的负责人,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签署风险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并按照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将拟投资项目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在风险投资项目实施前,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对拟投资项目进行经济效益可行性分析、项目竞争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估,并上报公司董事长;
第十二条 风险投资项目批准实施后,董事会办公室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管理,并于每季度结束后 30 日内,向董事长报告投资盈亏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并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保证金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度
末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风险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可以对风险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章 风险投资项目的处置流程
第十六条 在处置风险投资之前,应对拟处置的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出具分析报告并上报董事长。董事长根据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处置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要及时对处置的风险投资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并检查、监督其合法性、真实性,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十八条 投资项目处置完成后,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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