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4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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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5)-05-369
敬启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泉股份”或“公司”)的委托,就龙泉股份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5 年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查阅了《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公司相关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及核查意见等与本次授予相关的文件或资料,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和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龙泉股份本次授予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龙泉股份为实施本次授予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龙泉股份实施本次授予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前提及限定,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龙泉股份本次授予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一)已履行的批准和授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龙泉股份为实施 2025 年激励计划及
本次授予已履行了如下程序:
1. 公司已于 2025 年 8 月 18 日召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
委员会”)2025 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核实〈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
2. 公司已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
案。在审议该等议案时,董事姚静波先生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
表决。
3. 公司已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核实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本次激励计划相关
议案。
4. 公司已于 2025 年 8 月 29 日通过公司内部办公系统,将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 2025 年 8 月 29 日至 2025 年 9 月 7
日。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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