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4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保行为的内部控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的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担保风险,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抵押、质押或保证等担保行为,包括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遵循“平等自愿、严控风险、量力而行、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为外部企业提供担保时,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担保物包括土地、房产等,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以产生物权对抗效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决策权限及审议程序
第五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企业,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发展规划的;
(二)提供资料不充分或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拖欠担保费等情况的;
(四)上年度亏损或预计本年度亏损,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五)在企业分类管理中被确定为关停并转型的企业;
(六)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七)产权不明,改制等重组工作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八)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以及公司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它情形。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七条 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八条 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其他担保事项;审议除本制度第六条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第九条 董事会在审议本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时,应严格审查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十条 财务部门是公司融资担保业务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融资担保业务的风险评估,融资担保审批业务办理,以及融资担保档案的管理。财务部门应建立对外担保监控制度,应加强担保资料的管理,建立健全备查登记账簿,并在年度财务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接到被担保方提出的担保申请后,公司总裁指定财务部门对被担保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公司经理层审定,然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不符合公司对外担保条件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为证明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应至少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一)申请担保人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企业性质、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工商登记情况,以及是否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债权人的名称;
(四)担保资金的使用用途;
(五)主债权金额、期限、种类及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六)与债务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七)提供的反担保情况,包括反担保合同、担保方式。并对反担保的可靠性、以及是否存在法律障碍进行分析;
(八)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根据本制度第六条及第八条的相关规定,上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