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2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第1101号——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的职责与权限、内部审计对象和时限、内部审计工作的内容及工作程序、审计业务文书、罚则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管理工作的依据和标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二章 内部审计组织机构及职责权限
第五条 公司设审计中心,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检查监督。审计中心对董事会负责,审计中心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中心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审计中心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照公司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工作及行使内部监督权,发挥监督、评价和服务功能。公司审计中心通过规范化的审计监督,帮助和指导各单位加强财务管理工作,提出改善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各单位必须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和监督,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改善生产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第六条 审计中心应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中心的负责人由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审计中心负责人的考核。审计中心可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从公司所属部门临时抽调人员组成审计组,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抽调。审计中心每年根据审计计划实施需要独立编制审计费用预算上报公司审批。
第七条 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审计组成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计各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事先申明,不得参与该项审计工作。
第八条 审计中心遵循“以合规审计为基础、以效益审计为重点”的工作方针,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六)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九条 审计中心在审计过程可以行使下列权限:
(一)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审核被审计对象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检查被审计对象资金和资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必要时索取相关资料复印备
查;
(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或个人,经主管审计负责人批准,可采取封存有关账册、冻结资产等必要的临时应急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经主管审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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