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2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裁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三条 总裁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责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第四条 总裁在行使职权时,不得违背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不得超越决议授权范围。
第五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六条 总裁有权决定投资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值 2.5%的
股权投资和项目投资;有权决定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值 2.5%的资产处置事项。超出该权限的投资或资产处置事项按照其审批范围提交董事长或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第七条 总裁有权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 万元的关
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关联担保除外)。虽属于总裁有权决定的关联交易,但董事会、独立董事或审计委员会认为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核的,由董事会审核。虽属于总裁、董事会有权决策的关联交易,独立董事或审计委员会认为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由股东会审核。
第八条 公司借款、签订合同等需要用资产进行抵押、质押时,总裁有权决定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 5%的资产抵押、质押,超过该比例的资产抵押、质押,应按照《公司章程》的审批权限提交董事长或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第九条 总裁有权决定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低于 0.2%的对外捐赠事项。超出上述权限的对外捐赠事项按照《公司章程》的审批权限提交董事长或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第十条 总裁无权决定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一条 总裁的人事权限:
(一)对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权和解聘建议权;
(二)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总裁的经营组织权限:
(一)在董事会批准的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内,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指标分解和落实;
(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计划执行进度并及时调度,对执行结果进行考评;
(三)制定公司经营策略并组织实施;
(四)总裁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进行资金、资产运用,以及代表公司签署有关重大协议、合同。
第十三条 总裁在下列情况下,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行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二)超越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危害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谋取私利从而给公司或者股东利益造成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害的;
(五)总裁在执行公司职务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总裁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总裁的职业道德: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在董事会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五)不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六)不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资金借贷给他人;
(七)不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八)不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九)不以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公司资产;
(十)保守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
第十五条 总裁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与公司的商业竞争。
第十六条 副总裁的分工由总裁作出决定。副总裁协助总裁工作,对总裁负责。
副总裁行使以下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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