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武汉 WUHAN·长沙 CHANGSHA
致: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6)-03-031
敬启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4 年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泉股份”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4 年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查阅了 2024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文件,并就本次解除限售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做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和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
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龙泉股份本次解除限售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以上前提及限定,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批准和授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龙泉股份为实施本次解除限售已履行了如下批准程序:
1. 2026 年 4 月 24 日,龙泉股份召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第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对关于 2024 年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满足情况、激励对象名单及可解除限售数量等进行了核查,认为激励对象年度个人绩效考核合格,且公司业绩考核指标等其他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 2024 年激励计划要求相符合,同意公司按照《2024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 36 名激励对象办理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2. 2026 年 4 月 28 日,龙泉股份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24 年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按照 2024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2024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一) 限售期即将届满
根据公司《2024 年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