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有关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包括 H 股股票及 A 股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管理,避免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深圳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订本管
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裁、副
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董事会确定的人员,以上统称有关人员。
有关人员的关联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视同其本人行为,亦须参照有关人员遵守
本规定。(关联人就个人而言,是指其配偶、父母、子女(包括继子女)、兄
弟姐妹;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中国证监会、深交
所、香港联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其存在特殊关系,
可能获知内幕消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有关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而实际收益人为其本人的,视同其本人行为。
第三条 有关人员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有关人员从
事融资融券交易时,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有关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证
券及期货条例》、证券交易所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等禁止性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规定
第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
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
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历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
日内;
(五)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有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登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登公司申报数据
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
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登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股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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