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
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香港证券及期货
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
(三)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收购人;
(四) 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
员;
(五) 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六)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
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或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交所”)要求
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
众公布上述定义的信息,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报送证券监管机构、深交所或港交
所审查或备案。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 二章 信 息披 露的 基本 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根据境内外监管
规定,向境内外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向境内投资者披露信息的,应
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深交所,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发布。公司应将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依法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
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泄漏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
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七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不得
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
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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