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 一章 股 东会 的一 般规 定
第一条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公司行为,保障公司股东会能够依法行
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香港特别行政区证券监督机构的规则以及《东
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和决策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审议批准增加或者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六)审议批准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七)审议批准发行股票、收购公司股票事项;
(八)审议批准发行公司债券事项;
(九)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十一) 审议批准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 审议批准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以上(含 1%)的股
东的提案;
(十三) 审议批准下列交易事项(交易事项如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上市规则所定义):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准;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5.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6.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人民币 500 万元;
7.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十四) 审议批准下列担保事项:
1.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3.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 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6.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 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担保事项在提交股东会审议前需先由董事会审议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股东会审议前款第(5)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议案表决,该项议案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十五) 审议批准下列关……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