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不包括
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管理层”)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东江环保股份
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
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设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
会”),并制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就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
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席(召集人、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席委员由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
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规定选举补足。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
员的有关资料的整理及准备、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
第八条 若公司于任何时候未能符合《联交所上市规则》第 3.25 及 3.26 条的任何其他
规定,须实时刊发公告载明有关详情及理由。公司必须合理地尽力适时(于其
未能符合有关规定起计三个月内)委任适合人选以符合该等规定。
第三章 职责及权限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包括董事服务合同中的条款),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包括因应董事会所订企业方针及目标而检
讨及批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建议;
(二) 设立正规而具透明度的程序制订薪酬政策;
(三) 考虑同类公司支付的薪酬、须付出的时间及职责以及公司内其他职位的
雇用条件;
(四) 检讨及批准向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其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而须
支付的赔偿,以确保该等赔偿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
赔偿亦须公平合理;
(五) 检讨及批准因董事行为失当而解雇或罢免有关董事所涉及的赔偿安排,
以确保该等安排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有关赔偿亦
须合理适当;
(六) 确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不得参与决定其本身的薪酬;
(七)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包括《联交所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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