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投资者利益,规范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
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
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
保的监管要求》《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深圳市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自身、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
司对外提供的保证、赔偿保证或担保、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
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
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
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股票上市规则》需要
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第四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监督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及职责包括:
财务管理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核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核所有被担保
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证券法务部为公
司对外担保合规性复核及相关信息披露的负责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
性复核,组织实施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以及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审
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监督检查部门,负责检查担保业务内控制度是否得到有
效执行。
第 二章 担 保的 审查 与控 制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自身、控股子公司及在一定条件下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不得为
公司合并范围外无股权关系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由公司提供担保
的法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与公司有相互担保关系单位或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的重
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二) 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良好的资信状况。
第二节 担保的审 查与控制
第七条 公司在决定提供担保前,应当掌握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公司财务管理部
负责对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对该担保事项的风险进行充分
分析和论证。公司财务管理部应要求申请担保单位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进行审查、分析:
(一) 申请担保单位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
范围与本公司(或其关联方)的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以及其实际控制
人);
(二) 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产质量、财
务状况、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和信用状况;
(三) 债权人的名称,以及其实际控制人;
(四) 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 申请担保项目的合法性、预期经济效果,与本担保合同有关的主要合同
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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