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
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
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
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
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子(分)公司的负责人、公
司以及各子(分)公司财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与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有关
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
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 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
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
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
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
重大遗漏;
(三)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
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
息披露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 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
大差异;
第五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
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
计工作。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
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
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
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
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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