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09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林洁虹律师和杨博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据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04 月 15 日将本次股
东会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的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审议事项、登记事项等内容,以公告方式分别刊载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05 月 08 日 14:30 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高新区(容桂)科苑一路 6 号
公司二楼 1 号视频会议室举行;网络投票系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
时间为 2026 年 05 月 0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05 月 08 日 9:15 至 15:00 期间任意时间)
进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根据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和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本次股东会会议签到表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2 名,代表公司股份 275,082,4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2059%。
(三)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并经公司确认,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为 184 名,代表公司股份 6,748,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73%。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四)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现场或线上视频方式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公告中列明的如下议案:
1.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 2026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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