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该董事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除另有规定外,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职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存在,说明相关保障措施)等情况。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后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选举通过产生新一届董事会成员之日自动离职。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相关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选举通过产生新一届职工代表董事之日自动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聘任的,自董事会决议聘任新一届高级管理人员之日自动离职。
第九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可以决议解任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十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离职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五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相关部门要做好交接记录存档备查。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公司审计部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
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且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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