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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5-21 18:52:22 股吧网页版
浙江美大: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6年5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5-22


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及《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董事会秘书还应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第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五)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届满;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届满;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薪酬或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决定。

第三章 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二)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督促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保证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上市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按照规定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三)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四)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的记录工作并签字;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六)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

(七)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八)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九)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应当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的建议;

(十)负责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按照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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