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2
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财务监督,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常设专门工作机构,经董事会批准后成立,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成员至少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不少于委员会人数的二
分之一,其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具有会计专业背景的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委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具有会计专业背景的独
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根据本制度的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财务负责人
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审议事项落实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审核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控控制;
(五)检查公司财务;
(六)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七)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八)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九)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十)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一)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的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邮件、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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