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1
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如下:
(一)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惩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管理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亏损公司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绩效考评控制的有效性以及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组织人事部、财务管理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
第七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确定。
独立董事不再担任董事职务的,自次月起停止发放津贴。
第八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或中长期激励等组成,其中绩效年薪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其中:
1、基本年薪是指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基本收入;
2、绩效年薪是指与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相联系的收入;
3、任期激励是指与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考核结果相联系的收入;
4、中长期激励主要包括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超额利润分享等增量奖励机制、跟投机制、虚拟股权、科技成果转化、风险抵押金、事业合伙人机制等中长期激励。由上级组织任命管理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及有关政策明确不纳入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不作为激励对象。
第九条 公司董事兼任高级管理人员时,年薪方案上限按孰高原则确定。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年薪按月发放,绩效年薪根据考核周期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绩效奖金并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不予发放绩效年薪或津贴:
1、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五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六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并经董事会备案后,公司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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