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年4月28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年【】月【】日
经【】年【】股东会审议,草案,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建立和完善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
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保证公司健康、持
续、稳定发展,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董事是指公司非独立董
事及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
秘书等《公司章程》中约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方向,健全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将薪酬与责任、风险和贡献相匹配,将薪酬与经营业绩
紧密挂钩,将短期与中长期激励结合起来,强化企业负责人责任,增强企业发
展活力。
(二)坚持分类分级管理,建立与国有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的差异化薪酬考核分配办法,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
推进收入分配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三)坚持统筹兼顾,形成薪酬增长与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的合理分配关系,
维护出资人、企业负责人、职工等各方合法权益,合理调节薪酬差距。
(四)坚持国资监管与企业自律相结合,完善企业薪酬管理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接受群众监督,按要求对企业负责人薪酬予以公开,促进收入分配公正、透明、规范。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协助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并配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标准及发放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实行津贴制,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独立董事的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定期发放。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非独立董事
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其薪酬根据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职责确定。薪酬构成和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相关标准执行。
除董事长、副董事长外不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薪酬,也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股东会另有决议的除外),因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如差旅费、会议费等)。
(三)高级管理人员
其薪酬根据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经营管理职务确定,按照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年度薪酬方案后执行。
第八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特殊)收入等组成(具体以公司每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津贴方案为准)。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考核结果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九条 基本薪酬是年度收入的固定部分,结合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岗位责任、行业薪酬水平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第十条 绩效薪酬是年度收入的浮动部分,以年度经营目标及个人业绩考核结果为基础核定。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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