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01-04
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董事会会议材料和候选董事简历,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补选董事候选人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同意提名张洺豪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补选董事候选人,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系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告
审计工作期间,按计划完成了各项审计任务,出具的报告公正客观的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情况。此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
告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审计费用65万元整,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2017年1月3日
(此页无正文,为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徐泓 马东光 沈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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