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生生物: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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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1-04
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事前对董事会提供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审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事前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系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告
审计工作期间,按计划完成了各项审计任务,出具的报告公正客观的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情况。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同意继续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审计费用65万元整。我们同意公司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徐泓 马东光 沈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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