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0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订对比表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作出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1、相关条款“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或”的表述统一修改为“或者”、“种类”的表述统一修改为“类别”。
2、删除原《公司章程》“第七章 监事会”的内容;相关条款所涉公司的“监事会”修改为“审计委员会”或删除“监事会”(含前后标点符号);删除相关条款所涉公司的“监事”(含前后标点符号)。
3、单项条款若不涉及实质性修订,包括但不限于如因删减、合并和新增部分条款导致的条款编号变化、援引条款序号的相应调整、标点符号及格式的调整、部分中文大写数字与阿拉伯数字的转换等不再逐条列示。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奋达科技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于 2012 年 4 月 24 第三条 公司于2012年4月24日经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 “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 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750 万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750万股,于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012年6月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市奋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全称: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英 文 全 称 : Shenzhen Fenda
Technology Co.,Ltd.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 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
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
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新增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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