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0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的工作职责、权限,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
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在总经理领导下,按分工负责的原则,协助总经理做好工作。
第二章 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业生产经营业务,熟悉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有较强的使命感和开拓进取精神;
(五)忠诚自律、高效务实,对公司的核心价值观、终极目标、企业文化等具有高度认同感。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七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公司章程》和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总经理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条 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财产的保值增值,正确处理股东、公司和职工的利益关系;
(二)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不得越权行使职责;
(三)组织公司各方面的力量,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各项生产经营指标,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和生产经营指标的完成;
(四)注重分析研究市场信息,增强企业的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
(五)组织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六)采取切实措施,推进公司技术进步和现代化管理,增强企业自我创新和自我发展能力,提高经济效益;
(七)加强对职工的培训和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的素质,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良好的企业文化。
第十一条 总经理对下列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二)不得为自己或代表他人与所任职的公司进行买卖、借贷以及从事其他与公司利益冲突的行为;
(三)不得利用职权行贿受贿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
(四)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五)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借贷他人;
(六)不得公款私存;
(七)不得为公司股东、其他单位或个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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