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1
证券代码:002682 证券简称:龙洲股份 公告编号:2026-008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孙公司重大诉讼进展暨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孙公司东莞中汽宏远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汽宏远)涉及的三起买卖合同重大诉讼,已经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现将相关重大诉讼的二审判决结果公告如下:
一、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中汽宏远因纯电动公交车买卖合同纠纷,分别与东莞巴士有限公司、东莞市城巴运输有限公司、东莞市滨海湾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产生三起诉讼案件,经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中汽宏远与上述案件原告均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分别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述案件一审判决情况及上诉请求,详见公司已披露的《关于控股孙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05、2026-006、2026-007)。
二、重大诉讼的二审判决结果
近日,中汽宏远收到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2026)粤 19 民终 2726 号、2729 号、2730 号〕,法院就上述三起买
卖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二审终审判决,结果均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双方上诉部分受理费由各自负担(已预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次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
仲裁事项累计涉诉金额为 913.97 万元,占公司 2024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0.79%。除此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可能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中汽宏远系公司控股孙公司,由公司全资子公司龙岩市新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持有其 51%股权。根据公司 2025 年度业绩预告,中汽宏远已全额计提该判决涉及的车辆质量纠纷索赔费用,本次二审终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 2026 年度利润产生影响。
(二)公司将持续督促中汽宏远严格按照法院生效判决履行相关义务,并继续推动中汽宏远就微宏动力电池问题所产生的售后维修费用以及因车辆停运造成的赔偿损失等,向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进行追偿,积极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26)粤 19 民终 2726 号〕
2.《民事判决书》〔(2026)粤 19 民初 2729 号〕
3.《民事判决书》〔(2026)粤 19 民初 2730 号〕
特此公告。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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