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7
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述职人:吴宝林(已离任)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现将 2025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吴宝林先生,1963 年 12 月出生,哈尔滨工业大学博士,研究员,享受国务
院特殊津贴专家。1985 年毕业于东南大学,1985 年至 2016 年期间曾先后担任中国航天二院副院长、七院院长、四院院长、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总助级科技委副主任等职务。现任南昌嘉捷天剑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西嘉捷信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及江西信达航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2019 年 12 月至2025 年 12 月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情况
2025 年公司共召开 14 次董事会和 7 次股东会,本人参加了任职期间召开的
14 次董事会和 7 次股东会,没有缺席和委托出席情况。
2025 年度本人任职期间,出席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情况如下:
实际出 是否连
席董事 委托出 缺席董 续两次 公司召开 出席股
董事 公司召开董 会次数 席董事 事会次 未亲自 股东会次 东会次
姓名 事会次数 (现场/ 会次数 数 参加董 数 数
通讯方 事会会
式) 议
吴宝 14 14 0 0 否 7 7
林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认真仔细审阅会议的各项议案及相关材料,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积极参加各议题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为董事会的正确、科学决策发挥积极作用。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认真审议后,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本人认为在任职期间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2025 年度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 7 次审计委员会会议、4 次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会议、1 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3 次提名委员会会议,本人按照规定参加相关会议,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对公司定期报告、经营情况、人事任免等事项进行了讨论和审议,认真听取管理层对公司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切实履行委员责任和义务。
(三)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5 年度本人任职期间,本人出席了 1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四)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2025 年度本人任职期间,本人不存在行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特别职权的情形。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2025 年度本人任职期间,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本人积极听取公司审计部的工作汇报,包括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各季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对公司的定期专项检查报告等,及时了解公司审计部重点工作事项的进展情况;积极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有效的探讨和交流,及时了解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及年度审计工作的进展情况,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公正。
(六)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2025 年度本人任职期间通过参加公司股东会等方式,了解中小股东关注事项,就中小股东关注的公司经营情况、战略规划等情况进行了沟通交流。
(七)报告期内工作及公司配合本人工作的情况
2025 年度本人任职期间,本人密切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并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持续沟通交流,及时了解公司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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