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12-04
证券代码:002684 证券简称:*ST 猛狮 公告编号:2021-142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申请重整未被法院受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因公司尚未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公司重整的无异议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公司的重整申请,同时终结预重整。
2、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值、公
司最近三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 2020 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4.3.11 条规定:“上市公司因本规则触及 14.3.1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五)虽符合第 14.3.7 条规定的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六)因不符合第 14.3.7 条规定的条件,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本所审核同意。”若公司 2021 年度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公司重整申请情况概述
1、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4 日、2021 年 6 月 9 日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临时)会议、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向法院申请重整的议案》,同意公司作为债务人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亦同意进行预重整。深圳中院于 2021
年 6 月 15 日立案,案号为(2021)粤 03 破申 409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5 月 25 日、2021 年 6 月 17 日披露的《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重整的提示性
公告》(公告编号:2021-076)、《关于公司向法院提交重整申请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90)。
2、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5 日披露了《关于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
预重整期间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5),深圳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深圳市金大安清算事务有限公司和北京市安理(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预重整期间管理人。
3、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6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通知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1-106),预重整期间管理人根据有关规定开展公司预重整相关工作,向公司债权人发出债权申报通知,启动债权申报工作。
4、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9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预重整进展暨签署投资意向
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34),公司与东方三峡(成都)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与东方三峡(成都)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之投资意向协议》,东方三峡(成都)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或其指定关联方有意向以产业投资人的身份参与公司重整。
二、公司重整申请的进展情况
2021 年 12 月 3 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21)粤
03 破申 409 号),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股票交易负责监督管理,猛狮科技公司申请破产重整,应当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无异议函。截至目前,猛狮科技公司未能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无异议函,且已超过预重整期间,故本院不予受理猛狮科技公司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同时终结预重
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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