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12-20
关于对屠方魁、陈爱素、张成华、深圳金穗
私募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屠方魁,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业绩补偿义务人;
陈爱素,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业绩补偿义务人;
张成华,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业绩补偿义务人;
深圳金穗私募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九围社区洲石路 723 号强荣东工业区综合楼综南 301,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业绩补偿义务人。
经查明,屠方魁、陈爱素、张成华、深圳金穗私募股权投资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穗投资”,曾用名深 圳金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猛
狮”)于 2016 年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华力特”)100%股权。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屠方魁、陈爱素、张成华、 金穗投资承诺华力特 2018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不低于 13,182 万元。如发 生实际净利润数低于承诺净利润数而需要补偿义务主体进行补偿 的情形,则先以其因本次交易取得的尚未出售的股份进行补偿, 不足的部分以现金补偿。屠方魁、陈爱素、金穗投资之间对业绩 补偿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9
年 4 月 29 日出具的《实际盈利数与承诺盈利数差异鉴证报告》,
华力特 2018 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为-11,054.92 万元,未完成 2018
年业绩承诺。根据协议约定,屠方魁、陈爱素、张成华、金穗投
资分别应补偿 13,157 万元、12,267 万元、8,475 万元和 3,729
万元,对应补偿股份数分别为 1,559 万股、1,453 万股、1,004 万股和 442 万股。截至目前,屠方魁、陈爱素、张成华、金穗投 资仍未履行业绩补偿承诺。
屠方魁、陈爱素、张成华、金穗投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3 条、
第 11.11.1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屠方魁、陈爱素、张成华、深圳金穗私募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屠方魁、陈爱素、张成华、深圳金穗私募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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