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2-19
证券代码:002684 证券简称:*ST猛狮 公告编号:2022-016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猛狮科技”)
分别于 2022 年 1 月 6 日、2022 年 1 月 11 日、2022 年 1 月 24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于对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 6 号)(以下简称“第6 号《关注函》”)、《关于对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 9 号)(以下简称“第 9 号《关注函》”)、《关于对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 33 号)(以下简称“第 33 号《关注函》”)。公司对关注函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落实,现将有关说明回复如下:
一、第 6 号《关注函》的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2022 年 1 月 6 日晚,你公司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及《关于收到<
豁免债务通知书><债权豁免函>的公告》中称,公司于近日收到 12 家债权人出具的《豁免债务通知书》或《债权豁免函》(以下均简称《豁免函》)。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核查后补充说明以下内容:
(一)在你公司未与相关方签订协议的前提下,上述债权人单方面出具《豁免函》对公司全部或部分债务进行豁免。请对照《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说明公司未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合规性。
请你公司律师对涉及债权人身份真实性、债务豁免金额的准确性、债务豁
免事项履行程序的合法合规性、《豁免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等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请对照《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
相关条款,说明公司未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合规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和第五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基于债权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债务豁免即可成立。如债务人接受免除债务的,不需做出明确意思表示。债务豁免系债权人对其享有债权的自由处分,是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
根据届时有效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9.3 条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上市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达到一定标准的交易行为,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但公司受赠现金资产和非交易行为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另,现行有效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6.1.4 条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按照本规则第 6.1.3 条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明确规定了获得债务豁免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公司章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等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对于涉及交易、对外担保以及应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均做出明确规定,同时明确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的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债权人对公司进行债务豁免无需公司支付任何对价,系使公司单方受益的行为,而非交易行为。就公司的债务被豁免是否应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债务豁免时实施的《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均未明确规
定,参照上市公司受赠现金资产事项不需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例外规定及现行有效的《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中明确规定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结合公司债权人对公司本次债务豁免均不附加任何条件,公司不因接受债务豁免而向债权人支付任何对价或承担任何义务的事实,该债务豁免属于公司单方受益行为;同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公司接受债务豁免不需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议。
综上,债权人进行债务豁免系公司单方受益行为,根据《民法典》《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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