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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6 16:37:01 股吧网页版
亿利达: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7


证券代码:002686 证券简称: 亿利达 公告编号:2025-051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合肥
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合肥中院”)送达的(2025)皖 01 民终 8301 号《民
事判决书》(一审案号(2022)皖 0111 民初 374 号),公司及子公司铁城信息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城信息”)与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江淮汽车”)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合肥中院审理,并作出二审判决,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江淮汽车于 2022 年 1 月向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包河
法院”)提起 2 项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诉讼案号分别为(2022)皖 0111 民初 348
号及(2022)皖 0111 民初 374 号,并同步向包河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包河法
院查封冻结了公司及铁城信息银行账户合计 1388 万的资金,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6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部分
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6 号)。

案件的一审判决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25
号)。

二、诉讼进展主要情况

江淮汽车于 2022 年 1 月 4 日向包河法院起诉,案号为(2022)皖 0111 民初
374 号,案件主要诉请为:判令铁城信息向江淮汽车支付质量赔偿费用

3680904.28 元及逾期利息,公司在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本息范围内对铁城信
息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要求铁城信息及公司承担案
件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一审审理期间,铁城信息提起反诉,要求江淮汽车支付铁城信息货款 8504965.86 元及赔偿利息损失,并承担案件反诉费用。2025 年
4 月 25 日,包河法院作出(2022)皖 0111 民初 374 号民事判决:一、铁城信息
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淮汽车赔偿款 3680904.28 元及利息(利息的计
算方式:以赔偿款 3680904.28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11 月 30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至赔偿款实际付清之日时止);二、驳回江淮汽车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江淮汽车对亿利达公司的全部诉请;四、驳回铁城信息的反诉请求;判令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
收取 24339 元,由江淮汽车负担 4555 元,铁城信息负担 19784 元;一审本诉保
全费 5000 元,由铁城信息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35667 元,由铁城信息负担。

后铁城信息不服包河法院一审判决,向合肥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案号(2025)皖 01 民终 8301 号,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移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管辖或者改判驳回江淮汽车对铁城信息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支持铁城信息一审反诉诉讼请求,一审诉讼费、保全费以及二审诉讼费由江淮汽车承担。

合肥中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并于 2025 年 10 月 13 日作出(2025)
皖 01 民终 8301 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48678 元,
由铁城信息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本公告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结果将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影响,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案件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皖 01 民终 8301 号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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