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7
浙江乔治白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外派董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浙江乔治白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健全本公司对所投资企业的管理模式,科学有效地管理外派董事(以下合称“外派人员”),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外派董事是指本公司对外投资时,由公司提名、由被投资企业(以
下简称“派驻企业”)按照适当程序选举并代表公司在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出任董事的本公司雇员。
第三条 本公司通过外派人员对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进行管理,对
董事会和经营层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外派人员代表本公司行使《公司法》及派驻企业《公司章程》赋予所投资企业董事的各项权利和责任。
第四条 外派人员要在维护所任职的派驻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切实保障本
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二章 外派人员的委派
第五条 公司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外派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
条件: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及所任职派驻企业章程,勤勉尽责,
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公司和所任职公司利益;
2、熟悉本公司和所任职派驻企业经营管理业务,具备贯彻执行本公司战略和部署的能力,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
3、过去五年内未在所任职的任何机构遭受重大内部纪律处分,亦未遭受
过重大行政处罚或任何刑事处分;
4、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外派人员职责
5、公司认为担任外派人员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外派人员:
1、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情形的人员;
2、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处分尚未解除的人员;
3、与派驻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的人员;
4、曾经由本公司派往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经理、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职务,但在履行职 务时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本公司或派驻企业造成严重损失,被撤销其委派职务或劝辞的;
5、本公司执行委员会认为不宜担任外派人员的其它情形。
第七条 外派董事除应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应遵守如下规定:
1、公司向累计投资额 3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委派董事并出任董事长时,原
则上应委派公司的主要领导(公司董事长、经理会主席),需增加委派董事的应由相关部门和企业负责人出任。
2、公司向累计投资额 300 万元以上 3000 万元以下的企业委派董事时,原
则上应委派公司副总经理。
3、公司向累计投资额 300 万元以下的企业委派董事时,原则上应委派 公
司主管部门领导。
第八条 公司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派出董事(包括新任、连任、
继任、改任)由董事会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提供拟派出董事候选人信息,经分管领导初审后,由公司执行委员会会议讨论确定后委派。
第九条 本公司除按上述程序提名外派人员候选人外,还可以采用公开竞聘、
招聘、选聘方式,择优产生外派人员候选人。但仍需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核、批准程序。
第十条 执行委员会会议确定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外派人员后,
由董事会办公室代表公司与被委派人员签订《承诺书》,明确外派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依法定程序审批后签发委派文件,并向派驻企业委派或推荐。
第十一条 在同一派驻企业派出人员两人以上的,由公司指定其中一人作为
第一 责任人。派驻企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业绩有重大影响的,派出人员中应至少有一名专业财务人员。
第十二条 当外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时,本公司应及时向派驻企业出具要求
2、外派人员因工作变动;
3、外派人员到退休或内退年龄;
4、本公司对外派人员进行考核后认为其不能胜任的;
5、外派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有关规定,并对本公司利益造成损失。
第十三条 变更外派人员的程序如下:
1、外派人员本人提出辞呈的,由董事会办公室和人力资源部初审后报执行
委员会会议讨论,执委会根据其辞职理由的充分与否,决定是否准许其辞职;
2、外派人员因工作变动,或到退休、内退年龄的,由执行委员会会议根据
其身体及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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