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5
证券代码:002688 证券简称:金河生物 公告编号:2025-102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相关规定,编制了本公司于2021年7月募集的人民币普通股资金截至2025年9月30日的使用情况报告(以下简称“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本公司董事会保证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前次募集资金情况
1. 前次募集资金的数额、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344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145,132,743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5.65 元,募集资金总
额为人民币 819,999,997.95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7,756,396.62 元后,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为 802,243,601.33 元。上述资金已于 2021 年 7 月 5 日全部到位,并经信永
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 XYZH/2021XAAA50306 号《验资报告》。
2. 前次募集资金在专项账户中的存放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公告格式》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报告期内《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得到严格执行,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募集资金项目支出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2021 年 7 月 30 日,公司、保荐机构及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呼和浩特分行(经办行为兴业银行呼和浩特海拉尔中路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经办行为交通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经办行为民生银行呼和浩特分行营业部)、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经办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东达支行)
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2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
二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控 股子公司增资并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向公司 控股子公司金河佑本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河佑本”)和杭州佑本动物疫苗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佑本”)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进行增资等相关事项。为规范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2021 年 9 月 2 日,公司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公司控股子公司金河佑本和 杭州佑本与保荐机构东方投行及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 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由于公司在兴业银行呼和浩特海拉尔中路支行、交通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 部所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内的募集资金已全部转至金河佑本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和杭州 佑本动物疫苗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东 达支行所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内的募集资金已按照计划使用完毕,上述三个募集资金
账户不再使用,公司已于 2021 年 11 月 5 日办理完毕上述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手续,
公司与保荐机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 古自治区分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随之终止。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9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
立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户,用于存储及
管理 2021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
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子公司金河佑本、保荐机构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并开通了……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