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5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和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切实保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证券事务中心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的证券事务中心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等及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本制度所称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正式公开。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等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确定,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四)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五)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六)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七)公司发生重大损失、重大亏损或者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九)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十)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三)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四)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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