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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5 00:39:44 股吧网页版
金河生物:金融工具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5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工具管理制度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工具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
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加强对金融工具业务的内部控制,提高金融工具业务风险管理水平,维护股东及相关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和《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级子公司。

第二章 金融工具的定义及分类

第三条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
工具的合同。

第四条 金融资产,是指公司持有的现金、其他方的权益工具以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资产:

(一)从其他方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

(二)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

(三)将来须用或可用公司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公司根据该合同将收到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四)将来须用或可用公司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其中,公司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或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来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公司根据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下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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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第五条 金融负债,是指公司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负债:

(一)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二)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三)将来须用或可用公司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公司根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四)将来须用或可用公司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公司对全部现有同类别非衍生自身权益工具的持有方同比例发行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使之有权按比例以固定金额的任何货币换取固定数量的该公司自身权益工具的,该类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其中,公司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或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来收取或交付公司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六条 除下列各项外,公司应当将金融负债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含属于金融负债的衍生工具)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二)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所形成的金融负债。对此类金融负债,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相关规定进行计量;

(三)不属于本条(一)或(二)情形的财务担保合同,以及不属于本条(一)情形的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公司作为此类金融负债发行方的,应当在初始确认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相关规定确定的损失准备金额以及初始确认金额扣除依据《企业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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