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5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明确审计责任,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设立的审计中心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所
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
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
披露。
第七条 公司设立审计中心。审计中心是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专门工作
机构,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中心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公司审计中心配置不少于三人的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
中心负责具体执行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活
动。内部审计人员应该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法律、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文字表达能力。
第九条 审计中心的负责人专职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
事会任免。
第十条 公司审计中心独立设置,不受公司财务部门的领导,亦不与公司财
务部门合署办公,公司审计中心隶属于公司审计委员会。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
配合审计中心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中心的工作。
第三章 审计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中心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中心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中心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审计中心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业绩预告、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四条 审计中心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中心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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