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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5 00:39:47 股吧网页版
金河生物: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5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0B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或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下同)在国家政策允许及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通过商业银行理财、信托理财及其他理财工具进行运作和管理的行为。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运作。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需上报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挪用募集资金,不得运用银行信贷资金和政府补助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实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七条 公司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一律视同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按照本制
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三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八条 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二)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总经理及董事长报告。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

(四)及时向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报告有关委托理财的发生情况。

第九条 公司审计中心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委托理财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监控。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理财业务进行核查。

第十条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二)财务总监向董事会提交委托理财方案及方案说明;

(三)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四)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单笔金额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募集资金的闲置情况做出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购买的理财产品应符合以下要求:
1、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3、原则上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应当为商业银行,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且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投资理财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二)财务总监向董事会提交委托理财方案及方案说明;

(三)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四)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五)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1、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3、闲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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