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5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适应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设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的专门机构,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根据董事会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以及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关政策制定。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八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一名。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
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战略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战略委员会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议事规则第四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战略委员会讨论事项所需的材料,向委员会提交议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年度投资计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营、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定期审查公司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执行情况,评估战略规划的实施效果,分析关键指标完成进度,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评估公司在可持续发展领域面临的风险与机遇,指导管理层制定风险应对策略,监督落实防控措施;
(八)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战略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工作程序如下:
(一)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向董事会秘书报送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融资方案及发展战略等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向董事会秘书报送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等资料;
(三)董事会秘书对上述资料进行初审,形成议案报战略委员会审议;
(四)战略委员会根据董事会秘书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通过的提案及表决结果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反馈给有关部门。
第五章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公司董事、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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