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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5 00:39:49 股吧网页版
金河生物: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5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公关能力和协调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三)从事秘书、财务、法律、金融、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四)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七)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人员。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员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应经深交所同意。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
专门委员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负责保管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会议文件;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负责保管其他与信息披露相关的文件、资料;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监管机构及深交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董事会秘书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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