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5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及内部控制,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本议事规则所称公司,是指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属于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合并范围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且应仅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独立董事且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须为会计专业人士)委员担任,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由审计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批准。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丧失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议事规则第五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公司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设审计中心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中心同时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中心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中心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审计中心负责人的考核。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1、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3、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4、指导审计中心有效运作:
审计中心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5、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1、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定期报告并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对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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