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5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可暂缓、豁免情形后决定是否暂缓、豁免披露,并接受深交所对相关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公司及子公司相关部门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见附件一),并将相关资料、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签署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见附件二)提交公司证券事务中心,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公司证券事务中心依本制度规定,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进行审核,并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本制度规定,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进行复核,并及时上报董事长审批及签字确认;
(四)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由董事会秘书登记并将相关材料交由公司证券事务中心妥善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二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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