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3
关于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辽宁磐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赵宇、董智律师(以
下称“本所律师”)出席 2026 年 5 月 12 日召开的公司 2025 年度股东
会(以下称“本次会议”),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
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26 年
4 月 1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和符合中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条 件 的 媒 体 《 证 券 时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相关公告,对本次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参加人员、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召集人等有关
事项予以公告。经核查,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
均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本次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2 日下午 14:00 在辽宁省沈阳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 27 号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室如期举行。本次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本次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
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均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
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王维龙先生主
持。
经本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59 人,代表股份 379,137,887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339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361,367,489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636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57 人,代表股份 17,770,398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3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58 人,代表股份 17,770,508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3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1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57 人,代表股份 17,770,398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33%。
列席本次会议的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章
程的规定,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资格。
三、本次大会的网络投票
1.本次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
根据公司会议通知,公司股东可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方式进
行表决。在本次大会会议上,公司使用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
2.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
本次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平
台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及其代理人可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任
一种表决方式。
3.网络投票的表决
本次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
大会的表决票总数。
经审核,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57 人,代表股份 17,770,398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33%。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认
为,本次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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