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7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管理制度,建立科学、规范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中针对薪酬与考核的对象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含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席委员(召集人,下同)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在委员内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包括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筹备委员会会议并执行有关决议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依照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通胀水平、公司盈利状况、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提出的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
(三)审议、监督执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具有有效激励与约束作用的薪酬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审查薪酬结构中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比例关系,确保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五)监督本公司内设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除外)的绩效考核及薪酬水平评估;
(六)检查及批准向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与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有关的赔偿,以确保该等赔偿按有关合同条款决定;若未能按有关合同条款决定,有关赔偿须合理适当;
(七)检查及批准向因董事行为失当而解雇或罢免有关董事所涉及的赔偿安排,以确保该安排按有关合同条款决定;若未能按有关合同条款决定,有关赔偿须合理适当;
(八)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九)向董事会汇报其决定或建议,除非受法律或监管限制所限不能作此汇报;
(十)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席委员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其他应由委员会主席委员履行的职责。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员工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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